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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科:《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了! 3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22-03-23 10:17:24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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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体现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对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分别提出以下要求: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已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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