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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科:公司注销公告期限变更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4 10:26:05 浏览次数:

  近期,部分公司在进行简易注销登记时,仍按照30天的办理期限进行办理,出现了公示过期作废的情况,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顺畅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菏泽市牡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特作出如下提示: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示期为20日,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但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办理时限还未更改,请各类市场主体注意,简易注销需在公示期结束后20天内办理,逾期需重新公示,在提交申请时需向登记机关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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